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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广西文化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6-13 15: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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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厅机关办事效率,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厅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文化服务行政事项,本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厅长对本实施细则负总责。厅办公室、人教处和驻厅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的,要明确承诺办结的时间。
第六条    为规范审批行为,按职能要求编制《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处室、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属于两个以上厅局办理的事项,由文化厅牵头的事项,严格按自治区编制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提出事项办理流程和时限。
属于本厅受理的事项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有关处室提出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经厅领导审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不出现意外,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处室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自治区文化厅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处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日期。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经办处室经办人要填写《自治区文化厅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交处领导签署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验、检测、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经办人或经办处室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填写在《自治区文化厅办理事项收件回执》表上,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因文化厅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     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     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     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     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本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者同意。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时间到厅机关服务窗口或相关处室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本厅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驻厅监察室、人教处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限时办结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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